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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染病防治法》9月1日正式施行!这几点与你息息相关必看!

发布时间:2025-09-19 09:00:20 点击量: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新《传染病防治法》”),习主席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新法明确了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引导全社会有序参与传染病防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对强化我国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加强传染病监测,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改进疫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的报告渠道,禁止干预报告,依法报告后排除疫情的,报告者免责。

  新法规定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明确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强调应当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新法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明确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政府应当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重点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明确因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旧法仅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新法则明确为 “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并确立了传染病分类划分标准。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新法根据2008年、2013年、2020年和2023年传染病病种调整情况,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共有如下40种。

  乙类(27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在目录调整程序上,新法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

  依法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行程、接触史、症状等)。依法配合检验检测、健康监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

  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给予理解和关爱,拒绝任何形式的歧视。

  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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